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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0-1-13 16:46| 发布者: 美好时光| 查看: 158| 评论: 0|原作者: 佚名|来自: 《河北青年报》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明确砍伐或移植一棵树木须经主管副市长批准,涉及多棵树木的,须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砍一棵也须主管副市长批

  记者了解到,此前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市城区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意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区树木的保护管理,最大限度保护绿化成果,维护城市生态景观。《意见》涉及的树木是指石市建成区内胸径15厘米以上的绿化用乔木。

  《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取得规划审批之前向市园林部门和辖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园林部门和辖区政府现场核实,上报市政府审批。

  需砍伐或移植一棵树木的,须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及多棵树木的,须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方可进行。

  树木移植须“移一补一”

  为保护树木移植后还能存活,《意见》规定,在市政、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对树木实施有效保护。

  树木移植须由绿化管护单位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实施作业。移植树木须留冠留根,树冠主枝不得小于6米,根系不得小于1米。在起挖、运输、栽植过程中须做好树体保护工作。

  树木移植要遵循“移一补一”的原则,即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确保移植树木成活的基础上,再补植成活同数量、同品种和不小于原规格的树木,确保城区绿量不减少、绿化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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