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制订并印发了《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依据《办法》,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和保护城市树木、绿地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法》对各类绿地建设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办法》还指出,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电力、通讯、公用事业、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双方应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以相互协商的办法解决;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对违反城市绿化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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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B2-20050128号-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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