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1084棵古树将有法护“身”。《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砍伐古树名木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据介绍,《办法》中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被列为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树木为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树木为国家三级古树。 《办法》规定,砍伐古树名木将由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移植,将按照移植树木总价值的2倍以上处以罚款。由于擅自移植造成古树名木及相关环境景观损害的,将按照移植树木总价值的10倍以上处以罚款;摘取古树名木果实、种子、树叶的,将由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或在树根处堆放柴垛、垃圾、溶盐雪及其他污染物的行为,将视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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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B2-20050128号-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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